22.犯最重本刑為拘役之罪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為多少年? (A)三年 (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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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嘟比的姊姊 研一上 (2021/02/25)
第 84 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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