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乙就A車成立讓與合意後,讓與人甲又以借用人身分與乙訂立A車之使用借貸契..-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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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自己無知(謙虛),自狂 研一上 (2018/05/12)
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1、現實交付:經讓與合意,由讓與人確實的將動產交付與受讓人手中,始發生移轉所有權行為的效力。 2、簡易交付:經讓與合意時,發生移轉所有權的效力,例如:甲於台北向乙借用A車,後來甲移居高雄,乙因友情決定贈A車於甲,但若要求甲先將A車返還...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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