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為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對乙之負債,甲、乙間約定屆期未清償債務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乙,其約定之效力如何?
(A)未經登記,不生效力
(B)未經登記,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C)未經登記,僅不得對抗惡意第三人
(D)未經登記,僅生相對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5), B(232), C(22), D(323), E(0) #273664
統計: A(165), B(232), C(22), D(323), E(0) #273664
詳解 (共 4 筆)
#494825
流押契約~
債務清償期還沒到時,而且通常是債權人在見款給債務人時就要求債務人定流押契約,
確保一旦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立刻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以前是禁止的但是96年修法時改了~流押契約經登記就可以對抗第三人~873-1第一項
(民法入門李淑明第440頁)
債務清償期還沒到時,而且通常是債權人在見款給債務人時就要求債務人定流押契約,
確保一旦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立刻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以前是禁止的但是96年修法時改了~流押契約經登記就可以對抗第三人~873-1第一項
(民法入門李淑明第440頁)
16
4
#390589
| 第 873-1 條 |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 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 消滅該抵押權。 |
10
0
#224481
約定-債權行為
1
0
#5904409
不得對抗第三人=不論善惡意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