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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2.經依藥事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者,藥商、藥局及醫療機構,應自依法認定之日起立即停止輸入、製造、批發、陳列、調劑、零售,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並應於幾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藥事法第79條規定處理?
(A)1
(B)2
(C)3
(D)5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國二上 (2014/02/13)
藥事法§80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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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伯丞 大一下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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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spass 高三上 (202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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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交幼稚鬼 大二上 (2023/06/30)
104以後新法:一個月
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 2 3

藥物回收作業,依回收藥物對人體健康之風險程度,分為下列三級:
一、第一級:(一個月)
(一)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偽藥、禁藥及第三款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二)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事實之藥物。
(三)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藥物、第二款劣藥、第三款不良醫療器材及第四款藥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對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者。
二、第二級:(兩個月)
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以外,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藥物(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第二款劣藥、第三款不良醫療器材及第四款藥物。
三、第三級:(六個月)
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藥物。

22.經依藥事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者,藥商、藥局及醫療機構,應自依法認定之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