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幾年?
(A)依憲法本文規定,均為四年
(B)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均為六年
(C)依考試院組織法之規定,均為六年
(D)依考試院組織法之規定,均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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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734), C(1311), D(340), E(0) #135615

詳解 (共 4 筆)

#297822

考試院組織法 第5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制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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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3264
95年 - 95年 - 9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憲法#3160 #3160 --16題 現行法規已修正,任期已改為四年,建議答案更正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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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598

考試院組織法3II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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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3529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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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14061
未解鎖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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