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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警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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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32期(第2類):警察法規#6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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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1年 - 101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32期(第2類):警察法規#60784 |
科目:
警察◆警察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1年 - 101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32期(第2類):警察法規#60784
年份:
101年
科目:
警察◆警察法規
22.警察對於有事實足認為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之人,得通知其到場接受 調查,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採取下列何種措施?
(A) 依社維法科處罰鍰
(B) 依行政執行法代履行
(C) 再次通知到場
(D) 強制到場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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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未明文 只能一再通知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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