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警察對於有事實足認為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之人,得通知其到場接受
調查,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採取下列何種措施?
(A) 依社維法科處罰鍰
(B) 依行政執行法代履行
(C) 再次通知到場
(D) 強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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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5), C(1371), D(466), E(0) #1553905
統計: A(91), B(15), C(1371), D(466), E(0) #1553905
詳解 (共 7 筆)
#4215617
沒有【通知到場】不能解決的
如果有,就【再通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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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2230
任意性措施而已 又不是社維法強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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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026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4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4 條
I.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II. 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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