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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水◆自來水營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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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職員-助理管理師_企業管理_專業科目一:自來水營業管理#11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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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2年 - 112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職員-助理管理師_企業管理_專業科目一:自來水營業管理#116400 |
科目:
北水◆自來水營業管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2年 - 112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職員-助理管理師_企業管理_專業科目一:自來水營業管理#116400
年份:
112年
科目:
北水◆自來水營業管理
22. 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停止供水之事由?
(A)用水設備維護不當,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經限期通知改善,逾期仍不改善
(B)無正當理由拒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檢查其用水設備或用水情形者
(C)拒絕裝設或換裝水表者
(D)欠繳應付各項費用逾期一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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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Cypress Chou
B1 · 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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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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