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刑法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而言。試問,下列何者不屬之?
(A) 設定債權
(B) 免除債務
(C) 贈送洋酒
(D) 介紹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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