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政治參與可以分為慣常性與非慣常性這兩種模式。下列那一種政治參與行為,屬於非慣常性政治
參與?
(A)投票
(B)示威遊行
(C)捐款給候選人或政黨
(D)寫信給政府官員或是民意代表表達意見
統計: A(81), B(3889), C(164), D(82), E(0) #2398918
詳解 (共 5 筆)
政治參與之方式:
1.慣常性(conventional)的政治參與:
(1)選舉:
公民藉由投票選出政治領導者,同時也藉由選舉的洗禮,暴露在各式各樣的議題、候選人與政黨等資訊當中,並透過與他人討論,而具備更多的政治訊息與知識,使個人關注的焦點由私人領域擴張到公共領域。
(2)政治溝通:
扮演民眾與政府的溝通者之角色,包括接收政治訊息,介入政治討論、向政治領導者表達支持或抗議訊息,也就是觀察、討論及批評政府的作為,扮演所謂「看門狗」(watch dog)的角色。
(3)合作性活動:
在此種政治參與活動中,公民個人並不單獨行動,而是與他人聯合,以集體的力量來促成某種目標的實現。可能是參與或組成正式團體,一起致力於共同目標的達成;也可能是參與非正式團體,平時沒有活動,有需要時才集結,目標達成就解散。
(4)與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接觸:
公民為了某一個特定需求,而與政府決策者接觸,例如寫信、打電話給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員,以期望政府施行或撤回某項政策或行動。
(5)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是由公民直接用投票的方式來表達對公共事務的意見。與一般選舉投票不同的是,一般選舉是選出政府官員與民意代表,而公民投票則是針對公共事務表示意見。
2.非慣常性(unconventional)的政治參與:
參照學者Marsh和Dalton的觀點,各種抗議性活動從最輕微到最嚴重可以區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1)第一個層次:
包括簽署請願書與合法示威,此為慣常性政治參與到非慣常性政治參與的過渡性活動。雖然已經屬於非慣常性的政治參與行動,但是仍然屬於民主規範可接受的範疇內。
(2)第二個層次:
採取付諸直接行動的方式,如抵制。此介於合法與非法之間的非制度化的政治參與活動。
(3)第三個層次:
屬於參與非法但非暴力的行動,例如未經許可的罷工、罷機等。
(4)第四個層次:
訴諸暴力的非法行動,如人身傷害、破壞、暴力等。
非慣常性的政治參與指,用直接行動或非體制的政治參與方式,例如,遊行、示威、抗議、抵制、暴動等,表達自身的意見,希望政府有所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