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於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經申請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下列何者非甲自回復國籍日起3年內,依 法不得擔任之公職?
(A)高雄市政府新聞局主任秘書
(B)教育部政務次長
(C)中華民國駐教廷之特命全權大使
(D)臺北市中正區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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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0), B(77), C(101), D(79), E(0) #2398926

詳解 (共 3 筆)

#4198336
國籍法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B)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C)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D)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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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919
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第14條第1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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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7289
國籍法§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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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81968
未解鎖
第 十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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