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A)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
(B)因公派駐境外人員之眷屬
(C)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者
(D)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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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8), C(26), D(731), E(0) #2398934

詳解 (共 2 筆)

#4667258

戶籍法第16條:

I 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II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2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III 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A)(B)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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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16條第3項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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