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A)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
(B)因公派駐境外人員之眷屬
(C)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者
(D)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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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4), C(8), D(594), E(0) #2397392

詳解 (共 2 筆)

#4442788

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
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
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
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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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7608
戶籍法第16條:遷出原鄉(鎮、市、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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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119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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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出登記 戶籍法§16 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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