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授益處分之給付之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應返還者包括不可分物
(B)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給付之規定
(C)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和限期,要求受益人返還
(D)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和期限後,即得移送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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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44), C(1483), D(52), E(0) #3210067
統計: A(33), B(144), C(1483), D(52), E(0) #3210067
詳解 (共 5 筆)
#6093313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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