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屬於可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的資訊?
(A)尚未經過批閱的公文初稿
(B)軍事基地的設計圖
(C)總統的維安計畫
(D)公務員受理民眾申請案的作業流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 B(8), C(15), D(2540), E(0) #3210071
統計: A(18), B(8), C(15), D(2540), E(0) #3210071
詳解 (共 2 筆)
#6093361
政府資訊公開法地18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BC)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A) 尚未經過批閱的公文初稿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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