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根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與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由下列何者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A)總統
(B)行政院院長
(C)立法院院長
(D)司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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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77), B(474), C(108), D(33), E(0) #31006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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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
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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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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