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乙為夫妻,有一成年之子丙,丁為甲之父。乙、丙、丁均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甲有扶養能力。何人得優先受甲扶養?
(A) 乙丙
(B) 乙丁
(C) 丙丁
(D) 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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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08), C(16), D(22), E(0) #3513958
統計: A(38), B(108), C(16), D(22), E(0) #3513958
詳解 (共 4 筆)
#7339501
民法§1116:受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1.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2.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2.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民法§1116-1:夫妻與其他人扶養權利義務之順位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父親丁的受扶養順位優先於兒子丙,而妻子乙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擁有相同受扶養順位。
故乙、丁優先於丙受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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