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男乙女於民國 113 年 3 月 14 日訂定婚約,並互贈訂婚婚戒。下列關於訂婚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訂婚時,均須滿 18 歲
(B)甲乙之訂婚,應經公證
(C)甲乙婚約如為無效,甲乙相互間不得請求訂婚婚戒之返還
(D)甲乙婚約訂定後,設乙生死不明已滿 1 年,甲得解除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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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8), C(9), D(112), E(0) #3960762
統計: A(20), B(8), C(9), D(112), E(0) #3960762
詳解 (共 2 筆)
#7575026
本題考點:民法關於「訂婚」之相關規定
本題測驗考生是否熟悉我國民法親屬編中,關於訂婚之要件、訂定方式、婚約無效之法律效果,以及婚約解除之事由。這是親屬法基礎題,常見於法律系、司法考試及行政類考試。
解析各選項
選項 (A):甲乙訂婚時,均須滿 18 歲——❌ 錯誤
依民法第 973 條規定:
男未滿 18 歲,女未滿 16 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訂婚年齡採男女差別待遇:
男方:須滿 18 歲
女方:須滿 16 歲
題目敘述「均須滿 18 歲」與法定要件不符,女方僅須滿 16 歲即可訂婚,故本選項錯誤。
選項 (B):甲乙之訂婚,應經公證——❌ 錯誤
依民法第 974 條規定:
訂定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民法僅要求婚約須由當事人本人親自訂定,並無規定須經公證或任何特定形式。訂婚屬非要式行為,只要雙方合意即可成立,不以公證為生效要件,故本選項錯誤。
選項 (C):甲乙婚約如為無效,甲乙相互間不得請求訂婚婚戒之返還——❌ 錯誤
依民法第 979 條之 1規定: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為避免不當得利並回復原狀,民法明文規定:
婚約無效 → 得請求返還
婚約解除 → 得請求返還
婚約撤銷 → 得請求返還
本選項稱「不得請求返還」,顯與法律明文相反,故錯誤。
選項 (D):甲乙婚約訂定後,設乙生死不明已滿 1 年,甲得解除婚約——✅ 正確
依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規定: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與他人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題目情形「乙生死不明已滿 1 年」正符合第 3 款之解除事由,甲得據此解除婚約。本選項完全符合民法規定,故為正解。
觀念統整
條文
重點
§973
訂婚年齡:男 18 歲、女 16 歲(男女不同)
§974
訂婚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無須公證
§976
婚約解除之事由(含生死不明滿 1 年)
§979-1
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得請求返還贈與物
記憶口訣:訂婚「男 18、女 16」;解除事由「再訂、結婚期約、生死不明一年、重大事由」;贈與物返還採「無效、解除、撤銷均得請求」之原則。
故本題唯一正確選項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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