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法規不溯及既往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區分為「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兩類型
(B)類型區分之標準是以「過去發生之法律關係或事實終結與否」為斷
(C)理論之依據來自於對人民之信賴利益保障及法安定性之要求
(D)對人民不利之負擔性法規,原則上可溯及既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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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310), C(104), D(4431), E(1) #142396

詳解 (共 10 筆)

#276951
例如課稅的處分,假如自2012年2月1日起要對營業月收入達500萬的店家課20%的稅收,只能自2月1日起算,不可追朔到2月1日前課20%的稅。(各人淺見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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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023

溯及既往:

一、真正溯及既往:法規變更或生效前,事實或法律關已終結。此時是否溯及既往,須視其規範內容性質而定

()原則:

1.倘屬授益性或非負擔性之法規,因對人民有利,得溯及既往適用。

2.屬對人民不利的負擔性法規,則不得溯及既往。

()例外:對人民不利的負擔性法規,例外可以溯及既往,理由如下:

1.立法機關基於立法政策或社會需要,得在法律中明定之。

2.法規適用之利害關係人,對未來溯及規範有預見可能性。

3.法規原先呈現不清楚、漏洞,甚至不公平狀態,未來透過溯及效力,法律能消除缺失者。

4.溯及性法律僅造成當事人輕微損害時,當事人之信賴保護必須犧牲者。

5.基於維護大眾利益之重大特殊理由,當事人信賴利益應被犧牲者。

 

二、不真正溯及既往:法規或生效時,過去發生法律關係或事實現仍存在,尚未終結。即新法對於現在仍在進行、尚未終結的事實關係,以及法律關係向將來發生作用時,即有不真正溯及效力存在。適用情形如下:

()原則:舊法時期發生之事件,其效力有繼續性者,自新法施行之日起,適用新法關於該事項之規定,亦即新法得溯及既往適用此一繼續性之事件。

()例外:當人民信賴舊法規的信賴利益優於新法所欲達成的公益,此時新法不得溯及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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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473
(D)對人民不利之負擔性法規,例外可溯及...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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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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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368
對人民不利的負擔性法規例外可以溯及既往,其理由如下:
1.立法機關基於立法政策或社會需要,得在法律中明定之。
2.法規適用之利害關係人,對未來溯及規範有預見可能性
3.法規原先呈現不清楚、漏洞,甚至不公平狀態,未來透過溯及效力,法律能消除缺失者。
4.溯及性法律僅造成當事人輕微損害時,當事人之信賴保護必須犧牲者。
5.基於維護大眾利益之重大特殊理由,當事人信賴利益應被犧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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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806
D要改成~ 對人民不利之負擔性法規,例外上可溯及既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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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430
上面 3F 訪客 的連結有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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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466
原本題目:22. 關於「法規不溯及既往之...
(共 3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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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14

(D)對人民不利之負擔性法規?有人可以舉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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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413
「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兩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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