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關於「法規不溯及既往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區分為「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兩類型
(B)類型區分之標準是以「過去發生之法律關係或事實終結與否」為斷
(C)理論之依據來自於對人民之信賴利益保障及法安定性之要求
(D)對人民不利之負擔性法規,原則上可溯及既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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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8), C(13), D(310), E(0) #246263

詳解 (共 1 筆)

#936069
bowthron 高一下 (2014/10/18 17:27):
對人民不利的負擔性法規例外可以溯及既往,其理由如下:
1.立法機關基於立法政策或社會需要,得在法律中明定之。
2.法規適用之利害關係人,對未來溯及規範有預見可能性
3.法規原先呈現不清楚、漏洞,甚至不公平狀態,未來透過溯及效力,法律能消除缺失者。
4.溯及性法律僅造成當事人輕微損害時,當事人之信賴保護必須犧牲者。
5.基於維護大眾利益之重大特殊理由,當事人信賴利益應被犧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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