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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甲男之子乙男與丙女結婚。婚後丙生一子丁,惟乙、丙感情不睦而離婚,丁由乙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乙罹患重病,立遺囑指定甲為丁之監護人。該遺囑指定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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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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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 Weng 高二下 (2012/04/21)
需先符合1091之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看完整詳解
3F
4F
黃金獵犬 高三下 (2016/06/14)
民法第 1055- 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甲男之子乙男與丙女結婚。婚後丙生一子丁,惟乙、丙感情不睦而離婚,丁由乙行使權利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