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鐵路◆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共有人逾越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為使用收益,他共有人不得行使下列何種權利?
(A)不當得利請求權
(B)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C)請求返還共有物於他共有人
(D)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Yan 大三下 (2012/01/20)
第八百二十一條(共有人請求權之行使)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Yan 大三下 (2012/01/20)
裁判字號 84 年台上字第 339 號 
要旨: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
  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
  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
  益為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定有明
  文。倘共有人中之一人起訴時,在聲
  明中請求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
  體,即係為共有人全體利益請求,無
  須表明全體共有人之姓名。

故共有人侵犯全體他共有人的權益.自當得由
任一共有人提出排除和損害請求的主張。但
得以全體共有人為利益請求而非單對該請求
的共有人!供您參考
3F
丸子 大四下 (2022/11/23)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共有人逾越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為使用收益,他共有人不得行使下列何種權利?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