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逾越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為使用收益,他共有人不得行使下列何種權利? ..-阿摩線上測驗
2F Yan 大三下 (2012/01/20)
裁判字號 84 年台上字第 339 號 要旨: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 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 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 益為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定有明 文。倘共有人中之一人起訴時,在聲 明中請求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 體,即係為共有人全體利益請求,無 須表明全體共有人之姓名。 故共有人侵犯全體他共有人的權益.自當得由 任一共有人提出排除和損害請求的主張。但 得以全體共有人為利益請求而非單對該請求 的共有人!供您參考 |
3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