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
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提示者,稽徵機關如何處理?
(A)依各該業所得額
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B)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C)依前
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其所得額
(D)依前二年平均純益率核定其所得額。〈所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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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87), C(41), D(5), E(0) #312310
統計: A(14), B(287), C(41), D(5), E(0) #312310
詳解 (共 2 筆)
#1615533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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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921
第 83 條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
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其所得額。
前項帳簿、文據,應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其因
特殊情形,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稽徵機關認有必要,得派員就地調查。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
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
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
仍應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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