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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關於夫妻婚後之住所,依司法院釋字第452號解釋,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夫妻有同居義務,夫妻婚後所設定之住所亦應同一
(B)住所雖得由夫妻約定之,不能協議約定者,應准許訴請法院決定之
(C)如法律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有違男女平等原則
(D)住所選擇乃人民權利,夫妻婚後未設定住所者,亦應尊重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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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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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品君 高二下 (2013/06/13)
民法並未強制規定自然人應設定住所,且未明定應以住所為夫妻履行同居義務之惟一處所」「又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看完整詳解
17F
AMY (2017/10/17)
白話就是,應履行同居義務但是不用特別設定住所來同居
18F
A++ 國三下 (2019/07/19)

• A選項 加一個《》應該比較好理解

->(A)夫妻有同居義務,夫妻婚後所設定之住所亦應同一

(意思是一定要在設定的住所裡面履行同居義務)

•而解釋文有提到: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 ,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



19F
年獸 大四上 (2020/02/10)
解釋文   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又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要屬當然。

2.關於夫妻婚後之住所,依司法院釋字第452號解釋,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