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非屬於事實行為?(A)行政機關內部之公文交換(B)警察以手勢指揮汽..-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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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K 小二下 (2024/04/13)
(B)警察指揮交通之行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 交通警察指揮交通時,應認為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之授權,得代表所屬警察機關為指揮交通之單方、公權力措施。 交通警察在十字路口,一般係向在場之眾多用路人以手勢為前進或停止通行之指揮。雖交通警察並不清楚受指揮之用路人為何人,以及確切之人數多少,但其指揮之對象即在場看見其指揮手勢之用路人。因此,交通警察之指揮交通,係對在場之用路人依此一特徵而可確定其範圍之人。 而指揮交通係交通警察於十字路口之指揮,係對用路人之交通限制或交通禁止之通知,若用路人違反,警察可對用路人為禁制行車甚至開罰之行為,故警察指揮交通對人民之法律上權利與義務產生變動,具有法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