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 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商業暫停營業
(A)10天
(B)15天
(C)20天
(D)一個月 以上,才須辦理停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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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210), C(162), D(2224), E(0) #181306
統計: A(75), B(210), C(162), D(2224), E(0) #18130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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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
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
不在此限。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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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 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 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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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7 條 |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 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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