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下述權利,何者不是消滅時效的客體?(A)不當得利請求權(B)價金給付請求..-阿摩線上測驗
1F 劉煥明 大三下 (2011/06/12)
1.不當得利請求權
不當得利請求權通說認為適用通常時效期間規定
2.價金給付請求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第一百二十七條(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 醫生、藥...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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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3/12/08)
消滅時效客體適用〜〜〜以「請求權」為客體• 1價金給付 2不當得利 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4共有物協議分割之移轉請求權 5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6継承回復請求權7動產返還請求權8未登記不動產妨害除去請求權〜〜〜財產上請求權 a贍養費、扶養費請求權〜〜〜〜〜人身上財產請求權 姓名權受侵害之財產賠償請求權〜〜〜〜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不得為消滅時效客體---------- EX:形成權(扣減權、買賣瑕疵於買受人之價金減少請求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離婚請求權) 物權所生之請求權( 已登記不動產回復一除去一妨害請求權) 純粹人身上請求權(履行婚約、配偶同居請求權、父母對第三人請求交還親權、人格權受侵害之除去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