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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 A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下列對於 A 公司 股東行使表決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委託他人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B)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C)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一日前送達公司
(D)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一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 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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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Chien 小六上 (2020/05/26)
第177條之1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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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陳威豪 高二上 (2020/06/06)

公司法

【第177條之1】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其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第177條之2】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3F
kakon 小三下 (2021/09/04)

(C)兩日

(D) 兩日

3. A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