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72條之1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4. A 公司為上市公司,下列關於 A 公司股東會提案之敘述,何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