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 關於行政罰法所定裁處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期間為三年
(B)期間為五年
(C)時效經過後,受裁處者取得抗辯權
(D)時效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開始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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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61), C(31), D(35), E(0) #145355

詳解 (共 1 筆)

#127232
第二十七條(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條(裁處權時效之停止)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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