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關於行政罰法所定裁處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期間為三年
(B)期間為五年
(C)時效經過後,受裁處者取得抗辯權
(D)時效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開始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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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7), B(668), C(315), D(444), E(0) #137332

詳解 (共 9 筆)

#110434
行政罰法第27條第一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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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682

phpyIIH6L#s-69,70處權→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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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662
選項D   應改為 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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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226
抗辯權之客體為請求權。
公法上請求權 ( 行政機關5年,人民10年,行程法第131條 ) 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無抗辯之形成)。
私法上之請求權不因時效而消滅,形成抗辨權。
民法 -> 「時效完成時,權利不消滅,得有抗辯權。」
行政法 -> 「時效完成時,權利自消滅,不生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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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089
不過公法上的請求權,時效消滅後,其權利當然消滅,與民法的請求權不一樣,不生抗辯事由。若(行政機關)仍行使權利,則會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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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905

我知道A是對的,但C,D錯在哪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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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336
裁處權因三年經過消滅--->表示已無權可處分,所以受裁處者就不用抗辯(為什麼不處罰^^")--->結論C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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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5159
行政罰法 裁處權之時效 三年
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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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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