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9條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 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 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 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公司法32條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 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
答案應更正為(A)&(D)
公司法第29條原本第三項有設定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但是因應公司經營之國際化、自由化,經理人之住、居所已無限制必要,故刪除原第三項。(民國107年修正)
【已刪除】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可為外國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