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外籍配偶與臺灣配偶離婚後幾日內,復與原臺灣配偶在臺灣地區結婚且未曾離臺者,辦理結婚登記,得不要求提具婚姻狀況證明?
(A)10日
(B)20日
(C)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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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31), C(797), D(72), E(0) #1502127

詳解 (共 2 筆)

#2289540

外籍配偶與臺灣配偶離婚後 30 日內,復與原臺灣配偶在臺灣地區結婚且未曾離臺者,辦理結婚登記,得不要求提具婚姻狀況證明:

1.按內政部102年1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081123號函略以,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及經外交

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於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

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申辦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得不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

明。

2.另基於同一法理及人道、便民考量,外籍配偶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30日內復

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時,比照上開規定得不

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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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內政部102年1月23日台內戶字第...
(共 2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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