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地價稅優惠稅率與減免,下列何者正確?
(A) 已辦妥寺廟登記之寺廟,按千分之十ff*徵地價稅
(B) 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按千分之六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C)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爲建築使用者,統按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
(D)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園、體育場所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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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5), B(38), C(84), D(76), E(0) #61894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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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 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 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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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 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 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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