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揭仲裁人之約定或選定,仲裁法已有明定,且仲裁費用之給付應依「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四章(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至於仲裁代理人之委任屬本法第二條所稱勞務之委任及僱傭,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工程會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八五九號函)
23機關仲裁人之選定,因仲裁法已有規定,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