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訴願書錯誤寄送至原處分機關之下級機關,下級機關於5月10日收受,於5月11日即移送於原處分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提起訴願錯誤,原處分機關應不受理
(B)以5月11日送達原處分機關之日,作為提起訴願之日
(C)以5月10日下級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D)應自通知訴願人已將訴願書移送至原處分機關之日,視為自始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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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5), C(228), D(49), E(0) #3460997
統計: A(1), B(35), C(228), D(49), E(0) #3460997
詳解 (共 4 筆)
#7273457
訴願法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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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7276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以 5 月 10 日下級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這次我們用「小明(甲)把告狀信送錯辦公室」的故事,來看看法律有多麼體貼溫柔,不會因為人民寄錯地方就隨便懲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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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時間:寄錯辦公室的告狀信
小明(甲)被學校的大樹老師(原處分機關)處罰了,小明覺得很不服氣,寫了一封「告狀信」(訴願書),準備要寄給更高級的校長。
根據規定,這封信本來應該要先送到大樹老師的辦公室。結果,小明一時糊塗,竟然把信寄到了大樹老師旁邊的實習小助教(下級機關)那裡。
實習小助教在 5 月 10 日收到了這封信,打開一看:「哎呀,小明寄錯人了,這應該是要給大樹老師的!」於是小助教手腳很快,隔天 5 月 11 日就立刻把這封信親手轉交給大樹老師。
這時候大樹老師拿到信,眉頭一皺,他可以說小明「送錯地方了,所以這次告狀不算數」嗎?還是要算小明遲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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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 (C) 是正確的?(法律的溫柔保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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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麼說(訴願法第 14 條第 4 項):
法律非常保護一般人民,它知道法律規定密密麻麻,大家偶爾會搞錯政府機關的上下級關係。所以法律規定:只要你把信寄給了相關的政府機關(即使是下級機關),只要那個人收到了,就當作你已經成功告狀了 [1]!因此,雖然大樹老師是 5 月 11 日才拿到信,但因為小助教在 5 月 10 日就已經簽收,這封信就神奇地啟動了「時光保護罩」,一律把 5 月 10 日這一天,當作小明正式提起告狀的日子(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所以 (C) 的說法完全正確,這對小明來說是最公平、最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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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其他選項錯了?(不能欺負迷路的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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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寄錯了就直接不理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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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版: 大樹老師如果拍桌子說:「你寄給小助教,大錯特錯!這封信作廢,我不受理!」這樣太冷酷了。政府機關彼此是一家的,互相轉交就好,不能直接拒絕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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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算大樹老師拿到的 5 月 1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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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版: 如果小助教 5 月 10 日收到信,但因為工作太忙,拖到了一個月後才轉交給大樹老師,那小明不就被小助教害到「遲到過期」了嗎?所以絕對不能用轉交到的那一天來算,對小明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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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等通知小明信件被轉寄的那天,才開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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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版: 這也是同樣的道理,如果小助教忘記打電話跟小明說「我幫你轉寄了喔」,那小明的告狀日不就無限期被往後延了嗎?法律才不會用這麼危險的方式來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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