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契約,原則上債務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A)買賣
(B)互易
(C)租賃
(D)使用借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4), B(1042), C(368), D(3261), E(0) #154009
統計: A(244), B(1042), C(368), D(3261), E(0) #154009
詳解 (共 10 筆)
#715444
買賣.互易.租賃為有償契約,依據第347條(買賣)本節之規定,有償契約準用之
因此,瑕疵擔保責任為有償契約之規定,所以為無償契約的使用借貸,自然無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
----寫給提醒我自己 = =
184
1
#794543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只適用於"有償契約"
買賣.互易.租賃為有償契約使用借貸: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無償契約)
58
0
#138414
§354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398 (互易)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423
出租人應於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424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466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38
21
#439267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32
0
#439265
所謂「物之瑕疵擔保」係指物之出賣人,需從買賣標的物本身之瑕疵,負無過失之瑕疵擔保責任。
18
0
#758808
9F +1
本題重點在 (買賣的相關規定)只準用在 "有償契約"
故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亦只能適用於"有償契約"
第347條(有償契約準用買賣規定)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15
0
#1082514
18.甲乙訂立A車使用借貸契約,甲為貸與人,乙為借用人,下列對於甲乙之法律關係之論述,何者錯誤?
(A)貸與人甲不得對借用人乙要求給付使用A車之對價
(B)借用人乙得依個人需要對A車為使用收益
(C)A車有瑕疵,導致乙受有損害,若甲對該瑕疵不知情,則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D)借用人乙不得將A車,再借給其好友丙使用
(A)貸與人甲不得對借用人乙要求給付使用A車之對價
(B)借用人乙得依個人需要對A車為使用收益
(C)A車有瑕疵,導致乙受有損害,若甲對該瑕疵不知情,則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D)借用人乙不得將A車,再借給其好友丙使用
答案:B
15
0
#465988
借用物倘有瑕疵,貸與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466)
這法條意思是貸與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是題目是問債務人(債務人不是借用人嗎?),怎麼466和題目問的好像不太一樣,要怎麼解釋才比較對呢?
這法條意思是貸與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是題目是問債務人(債務人不是借用人嗎?),怎麼466和題目問的好像不太一樣,要怎麼解釋才比較對呢?
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