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法院得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A)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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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pen Chiu 高二上 (2017/04/06)
行政訴訟法 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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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chujiwang 高二下 (2020/05/03)
(A)行政訴訟法§293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B)行政訴訟法§298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行政訴訟法§116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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