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請求權,以義務人有過失為限,始得請求?
(A)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
(B)訂婚贈與物之返還
(C)贍養費之請求
(D)終止收養所得請求之相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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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6), B(191), C(219), D(77), E(0) #1834248
統計: A(856), B(191), C(219), D(77), E(0) #1834248
詳解 (共 6 筆)
#7392138
- ? 正確選項 (A) 的理由: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056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此處條文特別強調「有過失之他方」,因此該損害賠償請求權(不論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嚴格以義務人有過失為限始得請求。 [1, 2, 3] - ❌ 錯誤選項 (B) 的理由: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79 條之 1 規定,當婚約消滅時,當事人得請求返還因訂婚而贈與之物。此規定屬於無過失責任(結果責任),只要婚約消滅(例如雙方合意解除、一方死亡或有法定解除事由等),不論當事人對婚約的消滅有沒有過失,都可以請求返還贈與物。 - ❌ 錯誤選項 (C) 的理由: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057 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法律明文規定即使義務人「無過失」也要給付,這是基於離婚後生活扶養義務的延伸(屬於無過失責任),只看請求人自己是否無過失且生活困難。 [1, 2] - ❌ 錯誤選項 (D) 的理由: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082 條規定:「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給與相當之金額。」本條的目的在於保障因終止收養而陷入生活困境者的基本生活(類似扶養性質),屬於無過失責任,不以義務人有過失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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