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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 下列何者並不構成內政部依法解除縣議員職權或職務之原因?
(A)殺人未遂,經判決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4 年確定
(B)受感訓處分裁判確定
(C)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D)戶籍遷出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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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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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行政榦榦叫 高二上 (2017/12/07)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        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A)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B)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D)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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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警特必正取上榜(已上 大三下 (2021/07/29)

殺人未遂為什麼可以判處有期徒刑1年然後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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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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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下列何者並不構成內政部依法解除縣議員職權或職務之原因? (A)殺人未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