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並不構成內政部依法解除縣議員職權或職務之原因? (A)殺人未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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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行政榦榦叫 高二上 (2017/12/07)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 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A)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B)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D)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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