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36條(締結和解契約★★★★★...
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 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C)稅捐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就無法查得之課稅原因事實而達成之協議
23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和解契約? (A)行政機關委託民間業者經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