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非用益物權?
(A)不動產役權
(B)地上權
(C)農育權
(D)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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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0), B(182), C(377), D(2985), E(0) #390009
統計: A(460), B(182), C(377), D(2985), E(0) #390009
詳解 (共 10 筆)
#554859
依學理分類:物權可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以支配物之利用價值為內容之物權,如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擔保物權:以支配物之交換價值為內容之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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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828
留隻鴨擔保
留置權、質權、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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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128
典權常考:
1.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30年,愈30年者要縮短為30年。
2.典權約定期限未滿15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3.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4.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2年,不贖回典務,典權人(類似當鋪的意思)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5.典權未訂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贖回典物,但經過30年不回贖,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
6.出典人將物出典時之價格,典價通常比典物出賣價格要低,但幾近典物原本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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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888
典權?拿土地或是房屋 (典權物) 去當舖典當時,這個行為稱「出典」,接著當舖會估價,給你一筆錢。這個動作叫「支付典價」;當當舖支付典價之後,即取得典權物的典權,意即享有典權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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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0931
資料來源 維基百科
用益物權,基於一定的目的對他人的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權。這是與擔保物權相對的概念。
現代人的生活都與土地的直接或間接利用有著密切的關係。首先,需要在土地上建立住宅或者工廠。或者,要在土地上種植農作物,放牧牛馬,或者,為了取得建築用的材料,需要種植樹林等。民法所規定的用益物權,就是指可以利用具有上述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相對)的土地的一種權利。雖然人們可以對自己所擁有的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但是對於沒有擁有土地的人,就必須要租借這些土地。所謂用益物權,就是不擁有土地的人向他人租借土地進行收益使用的一種權利。除用益物權外,還可以與土地所有者簽訂契約,取得他人土地的用益權。因此,用益物權與租賃權共同組成了非土地所有者使用他人土地的制度。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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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327
典權(民911~927):典權乃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不動產物權)為使用、收益(使用:用益物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典權於現代社會實用率不高,然卻是我國自創,多使用在融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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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026
剛去爬文,典權
民法第911條規定:「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典權限用於不動產,目的在於取得不動產的使用、收益的權能。
取得典權通常須由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並且須經登記才能發生效力。
民法第911條規定:「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典權限用於不動產,目的在於取得不動產的使用、收益的權能。
取得典權通常須由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並且須經登記才能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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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357
典權已少用,多由抵押權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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