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有關使用警械之敘述,何者正確?
(A)防護型噴霧器屬於警械
(B)警察人員執行各項職務時,研判自身或他人可能遭受襲擊時,得持槍警戒
(C)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其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支付標準,由內政部訂定並支付之
(D)駐衛警察執行職務不得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使用警械
統計: A(696), B(6037), C(1694), D(297), E(0) #2353518
詳解 (共 6 筆)
(A)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第2點:本要點所稱『防護型應勤裝備』,指以辣椒精、胡椒及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護型噴霧器』及其他防護型應勤裝備。
(B)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第4點:警察人員執行各項職務時,研判自身或他人可能遭受襲擊時,得持槍警戒。
(C)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D)警械使用條例第13條: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迅速排除對社會治安及人民之急迫危害,並保障警察人員執勤安全,使警察人員合理、合法使用槍械,特訂定本規範。
二、各機關對於警察人員使用槍械適法性之判斷基準,應以用槍當時警察人員之合理認知為主,事後調查或用槍結果為輔。
三、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槍械,應就現場所認知之全般情況,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
(一)使用對象:
1.暴力行為或犯罪危害程度。
2.持有武器或危險物品種類。
3.有無使用酒類或毒品。
4.當時心理及精神狀態。
(二)現場參與人數多寡。
(三)現場人、車及建築物等密集程度。
(四)使用其他非致命性武器或攔截圍捕等替代方式之可行性。
四、警察人員執行各項職務時,研判自身或他人可能遭受襲擊時,得持槍警戒。
五、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鳴槍制止:
(一)發生暴力犯罪且持續進行時。
(二)群眾聚集挑釁、叫囂、互毆或意圖包圍警察人員,情勢混亂時。
(三)犯罪嫌疑人意圖逼近、挾持、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有其他不當舉動時。
(四)犯罪嫌疑人意圖駕駛交通工具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駕駛行為將危及其他人、車時。
(五)犯罪嫌疑人持有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遵從時。
(六)警察人員防衛之重要設施有遭受危害之虞時。
(七)其他治安事件於警察人員或他人有遭受危害之虞時。
六、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行射擊:
(一)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理由認為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不及時制止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三)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之犯罪嫌疑人拒捕脫逃,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四)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
(五)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情況急迫時。
七、警察人員使用槍械後,應於用槍現場為下列之即時處置:
(一)現場有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二)通報並協助保全現場及蒐集證據。
(三)將經過情形報告該管長官。
八、警察人員用槍致人傷亡時,所屬警察機關應立即辦理下列事項:
(一)通知受傷或死亡者之家屬或指定之親友。
(二)成立處理小組進行事實調查及用槍適法性之審查。
(三)指派專人協助警察人員涉訟法律輔助,並提供心理諮商輔導。
(四)依法進行賠償或補償等相關事宜。
九、各警察機關辦理用槍教育訓練,應結合警械使用條例及本規範之規定。遇有使用槍械造成重大或敏感之案件,應主動撰寫案例,報由本署彙編訓練教材,以辦理射擊教官講習及提供各警察機關實施訓練,增進警察人員正當、合理用槍之正確觀念,及加強現場執勤時之快速反應能力。
本題因應111年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正,可能很多都要改變
(A) 防護型噴霧器屬於警械
1.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的項目分類,仍然分為棍、刀、槍及其他器械。
2.警械條例第3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 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3.所以本選項在修法後可能會有所爭議。
(C)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112年09月06日廢止
(A)防護型噴霧器屬於警械
不正確
不屬於「警械」
防護型噴霧器屬於「防護型裝備機具」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206&flno=3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 3 條
(標準,性質為「法規命令」)
防護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背心式防彈衣:每人配發1件。
二、防彈頭盔:每2人配發1頂。
三、反光背心:每人配發1件。
四、手電筒:每人配發1具。
五、防護型噴霧器:每人配發1瓶。
六、警笛:每人配發1個。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01
法規名稱: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公發布日:民國 75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 |||
種類 | 規格 | 備考 | |
棍 | 警棍 | 木質警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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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質警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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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質伸縮警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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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 | 警刀 | 各式警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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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 | 手槍 | 各式手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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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鋒槍 | 各式衝鋒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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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槍 | 半自動步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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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步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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霰彈槍 | 各式霰彈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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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槍 | 輕機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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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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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砲 | 迫擊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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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後座力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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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防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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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器械 | 瓦斯器械 | 瓦斯噴霧器(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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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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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警棍(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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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電氣警棍(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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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噴射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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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手榴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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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幕彈(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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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撼(閃光)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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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器械 |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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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昏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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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昏彈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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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射器械 | 瓦斯粉沫噴射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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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噴水噴瓦斯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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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射裝甲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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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勤器械 | 警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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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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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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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B)警察人員執行各項職務時,研判自身或他人可能遭受襲擊時,得持槍警戒
正確
http://www.moex.com.tw/pdf/1051121-1.pdf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105.8.8 警政署公告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第 4 點
四、警察人員執行各項職務時,研判自身或他人可能遭受襲擊時,得持槍警戒。
(C)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其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支付標準,由內政部訂定並支付之
並支付之,不正確,各該級政府支付
內政部訂定,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D)駐衛警察執行職務不得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使用警械
不正確,得準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3 條
I.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II.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3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3 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遇有本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 第2條至第4條所列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與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悉依 (準用) 本條例之規定。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得警棍指揮」的時機。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時機。 得警棍制止 = 得用警棍打人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