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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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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下列有關拋棄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支付地租約定之地上權得隨時拋棄
(B)得於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定有期限之有償地上權
(C)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三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D)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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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 Huang 幼兒園下 (2013/01/17)
835: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看完整詳解
2F
王妤文 大三上 (2013/07/18)

A)民法第834條

 

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12/17)
(A)無支付地租約定之地上權得隨時拋棄(O)
(B)得於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定有期限之有償地上權(O)
(C)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三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X;1年前)
(D)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O)

民法 第 834 條(地上權人之拋棄權利)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民法 第 835 條(地上權拋棄時應盡之義務及保障)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4F

23 下列有關拋棄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支付地租約定之地上權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