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有關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何者錯誤?
(A)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
(B)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
(C)稅捐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前,得以電話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
(D)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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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8), C(187), D(12), E(0) #1783564

詳解 (共 5 筆)

#2770105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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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229
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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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2766
稅捐稽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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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5806
稅捐稽徵法11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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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1965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3 條

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

前項法律,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包括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稅捐稽徵法第 11-3 條(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已刪除http://www.angle.com.tw/accounting/regulations/post.aspx?ipost=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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