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僱者於每一子女滿四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B)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分開計算
(C)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始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D)未婚之受僱者亦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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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85), C(87), D(527), E(0) #2138983
統計: A(48), B(85), C(87), D(527), E(0) #2138983
詳解 (共 3 筆)
#3825183
性別工作平等法§16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C)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A)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B),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12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D)及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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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1515
23 下列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僱者於每一子女滿四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X)三歲前
(B)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分開計算(X)合併計算。
(C)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始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X)滿六個月
(D)未婚之受僱者亦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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