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被保險人負擔多少比例之保險費?
(A)百分之九十
(B)百分之八十
(C)百分之七十
(D)百分之六十
統計: A(26), B(386), C(137), D(196), E(0) #2138987
詳解 (共 5 筆)
| 自付 | 雇主 | 政府 | |
| 公司 | 20% | 70% | 10% |
| 工會 | 60 | X | 40 |
| 漁會 | 20 | X | 80 |
| 公會 | 80 | X | 20 |
| 資遣 | 80 | X | 20 |
之前都沒想過可以用表格來整理這個概念,背法條背得很辛苦,忘動忘西的。
感謝 最佳解 !!!
最佳解的表格超讚,補充一下法源依據
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 (自付20%, 雇主70%, 政府10%)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6款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1項第 1 款至第 3 款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第 2 款 (自付60%, 政府40%)
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第 3 款 (自付20%, 政府80%)
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8 款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第 4 款 (自付80%, 政府20%)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第 5 款 (自付80%, 政府20%)
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勞工保險條例第 9-1 條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