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關於重新規定地價與申報地價之敘述,何者正確?
(A)規定地價後,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B)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
(C)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40日
(D)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0), B(362), C(30), D(75), E(0) #3127395
統計: A(60), B(362), C(30), D(75), E(0) #3127395
詳解 (共 3 筆)
#6149019
平均地權條例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5
0
#5959510
參考平均地權條例第14、15條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