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不服經濟部就商標註冊事件所為之訴願決定,應向何法院請求救濟?
(A)最高行政法院
(B)高等行政法院
(C)地方法院
(D)智慧財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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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150), C(207), D(3608), E(0) #362233
統計: A(49), B(1150), C(207), D(3608), E(0) #362233
詳解 (共 10 筆)
#814731
商標法→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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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593
我想...是別法優於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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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6270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民事最終審) (刑事最終審) (行政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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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二審)智財法院 (刑事第二審)智財法院 (行政第一審) 智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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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一審) 智財法院 (刑事第一審)地方法院 訴願或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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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8612
對於智慧財產爭議仍是先提訴願再提訴訟,只是訴訟向智慧財產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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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177
提出的問題是,我知道關於商標的爭議應該找智慧財產法院,但題目說的是商標註冊事件所為之訴願決定呀!!公法不是應該依訴願法嗎?...然後看完法條就懂了!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3條(管轄範圍)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商標法
第3條(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商標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第二章 商標 第一節 申請註冊
第18條(商標之標識)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相關規定】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
第19條(商標註冊之申請)
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
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
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
前項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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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431
補:此為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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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28
請問商標註冊不算公法爭議嗎? 不能選b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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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7101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 2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法掌理下列事務:
一、智慧財產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
二、商業之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第 3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 1 條
為保障智慧財產權,優化經商環境,妥適處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為保障智慧財產權,優化經商環境,妥適處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法掌理下列事務:
一、智慧財產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
二、商業之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第 3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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