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課稅暫時性差異IAS 12.15 (2019) 所有應課稅暫時性差異皆應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但下列情形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負債除外:(a)商譽之原始認列;或(b)於某一交易中,資產或負債之原始認列,該交易: (i)非屬企業合併;且 (ii)於交易當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亦不影響課稅所得(課稅損失)。惟與投資子公司、分公司及關聯企業以及聯合協議權益相關之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應依第39段之規定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
IAS 12.23 (2019)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之規定,複合金融工具(例如,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人將此工具之負債組成部分分類為負債,並將權益組成部分分類為權益。在某些轄區,負債組成部分原始認列時之課稅基礎等於負債及...
IAS 12.23 (2019)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之規定,複合金融工具(例如,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人將此工具之負債組成部分分類為負債,並將權益組成部分分類為權益。在某些轄區,負債組成部分原始認列時之課稅基礎等於負債及權益組成部分原始帳面金額之合計數。所產生之應課稅暫時性差異,係自負債組成部分分離之權益組成部分原始認列所產生。因此,第15段(b)之例外情況並不適用,故企業須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依第61A段之規定,遞延所得稅直接借記權益組成部分之帳面金額。依第58段之規定,遞延所得稅負債之後續變動應認列於損益中作為遞延所得稅費用(利益)。
認列於損益之項目IAS 12.58 (2019) 當期及遞延所得稅除下列情況所產生者外,應認列為收益或費損並計入當期損益:(a)於同期或不同期認列於損益之外(列入其他綜合損益或直接計入權益)之交易或事項(見第61A至65段);或(b)企業合併(投資個體,如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合併財務報表」所定義, 收購其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投資子公司除外)(見第66至68段)。
認列於損益之外之項目IAS 12.61A (2019) 若所得稅與同期或不同期認列於損益之外之項目有關時,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亦應認列於損益之外。因此:(a)與同期或不同期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項目有關之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見第62段);或(b)與同期或不同期直接認列於權益之項目有關之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應直接認列於權益(見第62A段)。
IAS 12.62A (2019)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或允許特定項目直接貸記或借記權益。此等項目之例為:(a)因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或錯誤更正而對保留盈餘初始餘額之調整(見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及(b)原始認列複合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部分所產生之金額(見第23段)。
X1/1/1:
可轉換公司債之負債組成部分:$10,000,000Xp3,5%+$10,000,000X3%XP3,5%=$9,455,350
可轉換公司債之課稅基礎:$10,000,000
可轉換公司債負債組成部分帳面金額<可轉換公司債之課稅基礎,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10,000,000-$9,455,350)X20%=$108,930
可轉換公司債之權益組成部分:$10,000,000-$9,455,350,-$108,930=$435,720
負債組成項目
遞延所得稅負債
權益組成項目
$9,455,350
108,930
435,720
X1/12/31:
可轉換公司債之負債組成部分:$10,000,000Xp2,5%+$10,000,000X3%XP2,5%=$9,628,118
負債組成部分之帳面金額
課稅基礎
應課稅暫時性差異
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稅率20%
計入權益之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費用(利益)
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稅率20%
9,455,350
10,000,000
544,650
9,628,118
371,882
-
(34,554)
74,376
9,809,524
190,476
(36,281)
38,095
0
(3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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