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 第 21 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
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
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
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23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應提出於: (A)立法院(B)審計部(C)監..-阿摩線上測驗